40周岁的阳先生事业有成,选择为自己投保《阳光人寿阳光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》,基本保险金额为100 万元,交费年期为20年,年交保费为2.53万元,保险期间为终身。
若阳先生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,可获得如下保障∶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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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疾病保险金 |
保障120种重大疾病,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,给付100%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,保险合同效力终止。 |
身故保险金 |
若身故时<18周岁,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"累计已交保险费"与"现金价值"的较大值,保险合同效力终止。 若身故时≥18周岁,给付100%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,保险合同效力终止。 |
1、投保年龄:符合承保条件者。
2、保险期间: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,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。
3、犹豫期:自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起,有15日的犹豫期。在此期间,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,您可以提出解除合同,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。
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:
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、更多详情见条款。